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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收信用卡灵活分期业务规则
发表时间:2015-09-01 15:04:13

 

1灵活分期业务是指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符合条件的贷记卡主卡持卡人提供的,对其未出账单贷记卡消费交易进行分期还款并支付相应手续费的业务。

2灵活分期业务仅限丰收贷记卡标准个人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副卡持卡人及公务卡持卡人无法申请。

3持卡人可在银行记账日至账单日之间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电话银行等渠道申请灵活分期。

4灵活分期业务最低申请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含),最高申请限额为持卡人的账户永久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

5申请灵活分期业务的金额必须为单笔消费的全部金额,持卡人不可选择就单笔消费的部分金额申请灵活分期。

6灵活分期必须逐笔申请,不可以对多笔交易的累计金额进行申请,不设申请次数上限。

7本行为持卡人提供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选择,手续费费率以本行对外公告为准。

8灵活分期申请由系统根据设定的审批条件自动审批,审批结果及时告知持卡人。

9灵活分期申请日与账单日之间可以通过电话银行或向本行申请办理撤销业务,已经开始分摊的灵活分期业务不能撤销。

10本行暂不办理灵活分期业务的变更、展期或暂停业务。

11灵活分期业务手续费及每期应还本金计算规则:

(1)灵活分期业务手续费一次性收取,手续费=分期金额×手续费费率,手续费在成功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入账;

(2)灵活分期业务的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四舍五入),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计算入账,余数计入最后一期;

(3)分期手续费及每期应还本金均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持卡人进行灵活分期业务期间,若有逾期情形产生,须按本行相关规定缴纳滞纳金及利息。

12灵活分期每期分摊的金额以消费记入持卡人账户,视同当月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并体现在持卡人当期账单中;分期付款分摊金额不享受最低还款额优惠(即分摊金额全额记入本期最低还款额)。

13持卡人成功申请灵活分期业务后,将在持卡人的授信额度内冻结其申请分期的金额及应支付的手续费。冻结额度会根据持卡人每期的还款金额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还清最后一期分期分摊金额或提前清偿全部分期待摊金额。

14持卡人按期偿还当期应还贷记卡账款后出现溢缴款时,溢缴款不会自动提前清偿下期分期分摊金额。

15持卡人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贷记卡账户的,须偿还全部欠款后方可办理,且已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16.灵活分期业务的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手续费均不计算积分。

17灵活分期业务提前还款

(1)持卡人若要对已成功办理的灵活分期提前清偿未偿付的分期款项,须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柜面进行申请,申请通过后,所有未还款项将在最近的一个账单日全部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且已收手续费不予退还。一经申请,不予撤销。

(2)持卡人提出提前还款的,必须一次性将所欠债务全部清偿,不得申请部分提前清偿。

(3)灵活分期提前还款生效时间以本行核准操作时间为准。

18若持卡人与商户间发生退换货等退款情形,已成功办理的分期业务不受影响,继续进行;若持卡人向本行申请取消分期业务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尚未分摊的分期业务进行取消时,视同为撤销;

(2)对已分摊的分期业务进行取消时,视同为提前还款,且已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19灵活分期生效期间,贷记卡挂失换卡、损坏换卡、到期续卡不影响原分期付款业务。

20因持卡人逾期、套现、欺诈、信用情况发生恶化不能履行债务等风险因素或违反了本行贷记卡章程、贷记卡领用合约、本业务规则相关规定的,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提前清偿剩余的分期金额和其他相关手续费,且已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21本业务规则未尽事项依据本行贷记卡章程、贷记卡领用合约等相关规定处理。

22本业务规则由本行负责解释,本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修改本业务规则和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通过本行认为合适的方式将此等修改或终止本业务事宜向持卡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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